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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2015-11-4
 一、经销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三、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四、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五、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六、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七、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八、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

作者/出处:抚松县农机技术推广管理总站 阅读次数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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