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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
2005-9-23

  
  1.鼓励投资,实行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低利率贷款、税收、补贴等经济政策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农业,1977年6月菲律宾政府颁布了"农业投资奖励法",对于投资于农业的国内外公司,政府给予优惠的奖励待遇。例如,减免开办农业公司经费的税收和农机具设备的进口税,加速资本设备折旧,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免征扩大再生产的税收等。自1978年起,菲律宾政府也实施了农业投资优先计划,优先投资计划(IPP)是由政府投资委员会(BOT)制定,凡在政府投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农业公司能得到更优惠的税率奖励。例如,农业公司用于兴建交通运输设施及其他应由政府负责并属政府所有的设施的费用,可从农业公司应付税中扣还,调查和发展计划及农业管理训练费用的25%也可从应付税收中扣除等。在优先投资计划中也包括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凡在政府投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农机制造企业能得到减免税的奖励。
  实行上述投资奖励政策后,使流入农业部门的国内外资金有较大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菲律宾农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机械国内资本形成总额从1970年的1.79亿比索增加到1980年的17.25亿比索,提高了8.6倍。
  菲律宾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实行低利率政策。世界银行低利率CB-IBRD专项贷款中,农业贷款占23%,主要用于兴建水利灌溉工程、进口化肥、农药,以及购置水力发电。还有菲律宾发展银行、菲律宾土地银行、农业信贷局和国家粮食局等机构为购置中型的收获后加工机具提供农业机械化贷款。中央银行还曾要求各商业银行将他们的贷款基金25%安排作为农业贷款使用,这对农业机械化也有利。但低利率政策实际上是对菲律宾大农场主使用大型农机具有利。因为贷方总是愿意把贷款给大农场主以减少风险,而小农户由于使用小机具,生产率低,得不到低利率贷款,只好从非正式金融机构借利率较高的贷款,购置小型农机具更困难些。
  菲律宾对农机具的税收和关税保持最低的税率,以便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为农业机械化和粮食自给自足的目标提供机具。在第二次大战后,开始曾对四轮拖拉机进口实行免税。后来根据政府商品价格补贴政策,对进口农机具和设备等征收10%-30%的关税。一直到1983年10月以前,除了金融局37号通知所规定的一些由国内制造的产品外,对农机具的进口没有限制。但由于菲律宾外汇的危机,1983年10月后临时冻结所有的进口,只有中央银行优先发展的项目除外。进口农机具要在到岸价格125%的基础上征收10%-50%的关税和10%的营业税,因而1984年后农机具进口额显著下降。菲律宾对化肥、灌溉等投入实施补贴政策,因石油涨价对进口化肥进行价格补贴,1973-1981年政府共发出化肥补贴17亿比索,同期内每单位国产化肥的补贴总值相当于国际价格的50%。灌溉的补贴用于补偿农民支付国家灌溉制度范围内的额外关税。
  2.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协作组织,促进农机化发展
  农民生存基础日益弱化,使农民的生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农业技术进步的速度也不是普通农民能赶上,所以要通过农业协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
  例如,在兴办小水电过程中采用了电气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由电气化合作社向国家贷款负责修建小水电站,发电后逐年偿还贷款,这促进了私人兴办小水电的积极性。从60年代末起,逐步发展水稻农业机械化服务业,除了种子生产专业化外,还有化肥或农药的服务业、农业金融业、大型农业机械租赁业或作业承包业、修理焊接服务业,以及稻谷碾米、干燥与贮藏业等,但这些业务往往被少数有实力的商人(原来的地主)统一控制着。
  3.重视农业机械化科研工作,积极参加亚太地区农业机械化科技合作
  菲律宾国家农业机械化机构联合会由农业部负责,农业部副部长任联合会的主席,农业机械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由作物生产局、菲律宾大学、国际水稻研究所等单位共同进行。
  菲律宾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鉴定推广工作由菲律宾农业机械化开发署、菲律宾农机试验鉴定中心负责。菲律宾农业机械化开发署(AMDP)设在菲律宾洛斯宾尼亚大学内,其主要任务是:①协助政府管理农业机械,制定农业机械化的有关政策、战略与实施农机化计划;②进行农业机械化系统的社会一经济领域的研究,如有关劳动力、农业生产力、农业生产等机械化因素;③根据当地条件对农机具和设备进行评定,试验与改进,研制适用于当地的农机具;④给农业机械厂提供技术援助,为不同的对象传播农业机械化情报资料。必要时,在产品商品化之前,向当地制造商提出产品的修改建议。菲律宾农机试验鉴定中心(ANTEC)于1977年成立,也设在菲律宾洛斯宾尼亚大学内,其主要任务是:①制定符合菲律宾使用条件的农业机械质量、性能标准和零配件与维修标准;②建立农机零部件的标准化,以达到零部件的互换要求;③根据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室内和田间试验;④进行机具鉴定、评定机具出售后的服务质量等。
  在科研中,注意引进国外科技成果或产品。通过国际水稻研究所从中国引进水稻播秧机、小型收割机、水稻深施肥机、小型沼气设备,从泰国引进低扬程轴流泵等。对于引进的机具均根据当地的生产条件作一些修改,然后再推广,如小型收割机、低扬程轴流泵已生产一批并投人生产中使用。
  菲律宾通过国际水稻研究所积极参加亚太地区农业机械化科技合作,菲律宾还参加亚太地区农业机械网(RNAM),该网于1977年在菲律宾成立,隶属于亚太地区经济和社会协会(ESCAP),而协会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执行机构。目前,参加亚太地区农业机械网的国家有菲律宾、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南朝鲜、伊朗、孟加拉、尼泊尔和中国等国。其主要宗旨是交流制定农机化战略的经验、促进本国农机具制造业的发展、传播情报信息等。
  4.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与战略
  在70年代后期,菲律宾农机制造商和销售商协会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农机企业应促进菲律宾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针,其主要内容:①通过试验,研制生产适合菲律宾农业条件的农机装备;②确保生产的农机装备有较高的质量,并使购买这些农机装备的农场主获利;③协助农场主以合理的价格和付款期限购买农机具;④培训农机使用者,使其具有一定的操作和维修能力;⑤提供零配件及维修服务等,以使机具能正常运转。同时,农业部、农机制造商和销售商协会、国际水稻研究所、菲律宾大学合作,制定出农业机械化政策草案,其要点:①有选择地实行农业机械化,所采用的农机化技术必须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②制定一个先进的农机制造业的规划;③确定农机产品销售后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网点的分布规模;④农机的共有权和联合使用;⑤适应地区特点的农业机械的研究;⑥信贷和援助计划等。
  1987年制定的农机化政策与战略主要包括:
  (1)农业机械化总政策:主要内容:①发展能促进合理使用劳力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农业机械化技术;②支持本国生产适用的农机具;③鼓励农村工业的发展,以增加农村的就业机会;④进一步发展作物收获后的加工技术等。
  (2)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战略:主要内容有:①优先研究开发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用于农工联合企业的机具设备;②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由国家网络系统承担并制度化,农业机械化发展计划由工程和农业工业化技术学院负责;③进行各省和地区的需求量调查;④农机具的开发着重于"选、改、创";⑤研制的新机具由农机厂生产,国家网络系统加以推广。
  (3)农机制造、供应与销售战略:主要内容:①通过融资、调整税率等措施鼓励国产农机的生产;②建立农机厂联系体制,相互供给原材料,鼓励合作制造。
  (4)农业机械化融资和信贷战略:主要内容:①对制造厂和销售商给予优惠贷款;②建立专业信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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