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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
200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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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机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农牧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依法治机,依法兴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机专业人员是指旗县以上农牧机管理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和苏木乡镇农牧机管理服务站专(兼)职从事农牧机安全监理、质量监督、服务监察、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农牧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相应的农机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农机资格证书包括:农机监理员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员证、农机维修服务监察员证、农机作业服务监察员证、农机销售监察员证、农机检测鉴定员证、农机推广员证等。 第四条 培训与考试专业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专业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三)专业技术知识。 (四)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技能。 各类农牧机专业人员的培训教材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专业人员培训大纲》。培训由盟市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考试由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命题;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由负责培训的农机部门统一评卷。技能考试仅限于农机监理员和农机作业监察员。 第五条 审批与发证 农机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条件推荐,填写《审批表》报上级农机管理机关审查;经相应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自治区农机局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录入微机,建立各类农机专业人员技术档案。 批准的农机专业人员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农机专业资格证书,农机监理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 专职农机专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兼职农机专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二年,期满后到发证机关申请复验。过期失效的不准继续使用。 农机专业资格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专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农机专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定期考核评定,并给予表彰奖励或惩处。 (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资格证书的管理。严禁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证书;违者,要限期收回资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过失的或违法违纪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四)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及时收回资格证书,并逐级上缴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持证人对所持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七条 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农机管理岗位,要领取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凭行政执法证和农机专业资格证两证执行公务。 领有农机专业资格证,可免行政执法专业培训考试。 第八条 农机专业资格条件及职责依照《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农机服务监察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3日内蒙古农机局内农机综字[1998]62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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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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